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ぬ趵芬丫2025年4月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聚会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ぬ趵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宣布 凭证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ぬ趵档木鲆椤返谝淮涡薅∑局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ぶ参镄缕分秩,勉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增进农业、林草业的生长,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由人工选育或者对发明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固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な虑橛Φ奔岢种泄膊车南虻,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安排,增进育种立异,推动种业高质量生长。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证职责分工认真天下植物新品种;な虑,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切合本条例划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系统,完善滋生质料珍藏治理,增强植物新品种;ば嘌岛拖喙厥忠昭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遵照各自职责,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な虑。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事情中做出突出孝顺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谋划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切合有关种子治理的执律例则的划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吞权。除执法和本条例尚有划定外,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未经品种权人允许,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滋生质料,实验下列行为:
(一)生产、滋生和为滋生而举行处置惩罚;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入口、出口;
(四)为实验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举行贮存。
实验前款划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允许使用授权品种的滋生质料而获得的收获质料的,应当获得品种权人的允许;可是,品种权人对滋生质料已有合理时机行使其权力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验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行为,应当获得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允许: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自己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二)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显着区别的品种;
(三)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举行生产或者滋生的另一品种。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以目录形式确定详细实验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效果判断,须要时综合思量育种要领、选育历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当制订实质性派生品种判断指南,确定适用规模、检测和测试要领、判断阈值、手艺流程等,并明确检测、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组建由育种、检测、测试、治理及执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实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使命或者主要是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手艺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小我私家。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手艺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小我私家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条约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种或者相助育种,当事人可以在条约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条约约定的,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配合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划分就统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挂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通告。转让自挂号之日起生效。
以品种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配合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办理出质挂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通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允许,不向其支付使用费,可是不得侵占品种权人遵照本条例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使用授权品种举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滋生质料。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可以作出实验品种权强制允许的决议,并予以挂号和通告。
取得实验强制允许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可告竣协议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允许决议不平的,品种权人和取得实验强制允许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对强制允许使用费的裁决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取得实验强制允许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不享有独吞的实验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验。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っ贾忻毒俚闹参锏氖艋蛘咧。植物品种;っ加晒裨号┮蹬┐濉⒘忠挡菰鞴懿糠秩范ê托。
对违反执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情形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滋生质料、收获质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赞成销售、推广该品种滋生质料、收获质料,在中国境内未凌驾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凌驾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凌驾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っ嫉闹参锏氖艋蛘咧,从名录宣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滋生质料、收获质料未凌驾4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损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损失新颖性: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挂号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显着区别于已知品种。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征体现一致。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固性。稳固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由重复滋生后或者在特定滋生周期竣事时,其主要性状坚持稳固。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岂论授权品种的;て谑欠窠炻,销售、推广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体现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征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力的;
(五)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国家划定榨取的其他情形。
统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ず推分稚蠖ā⑵分止液拧⑾邸⑼乒闶敝荒苁褂猛骋桓雒。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署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清静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凭证互惠原则,遵照本条例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寓所或者营业场合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署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交切合划命名堂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誊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遵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证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遵照本条例划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切合或者经修改仍不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挂号;向境外提供滋生质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划定。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举行起源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っ济毒俚闹参锸艋蛘咧值墓婺;
(二)是否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划定;
(三)是否切合新颖性的划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起源审查;情形重大的,可以延伸3个月。对经起源审查及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通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起源审查缺乏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修正后仍然缺乏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凭证划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固性举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凭证划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质料举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以为须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举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莳植或者其他试验的效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凭证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要求提供须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滋生质料。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看成出授予品种权的决议,揭晓品种权证书,并予以挂号和通告,品种权自授权通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实质审查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议不平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切合划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议,并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测、测试判断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划定限期内。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复审的详细划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制订。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起源审查及格通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时代,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力。
第六章 品种权的限期、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は奁,自授权通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昔时最先缴纳年费,并且凭证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滋生质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は奁诮炻爸罩梗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凭证划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凭证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滋生质料的;
(四)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切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征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挂号和通告。
第三十八条 自通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的书面请求,对不切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划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切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挂号和通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保存。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议,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讯断、调解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置惩罚决议,以及已经推行的品种权实验允许条约和品种权转让条约,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遵照前款划定不返还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金、品种权使用费、品种权转让费,显着违反公正原则的,应当所有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划定的限期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的限期,导致其权力损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限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辩白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实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力。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划定的限期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的限期,导致其权力损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辩白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力;可是,延误复审请求限期的,可以自复审请求限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请求恢复其权力。
当事人请求延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限期的,应当在限期届满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辩白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划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划定的限期。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划定,有侵占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肯协商或者协商不可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据各自的职权举行处置惩罚,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据各自的职权,凭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占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举行调解。调解告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推行;当事人不推行协议或者调解未告竣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处置惩罚侵占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阻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滋生质料;货值金额缺乏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冒充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责令阻止冒充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滋生质料;货值金额缺乏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在查处侵占品种权案件和冒充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接纳下列步伐:
(一)进入生产谋划场合举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滋生质料、收获质料举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磨练;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条约、票据、账簿、生产谋划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实是侵占品种权或者冒充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滋生质料,以及用于侵占品种权或者冒充授权品种的工具、装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占品种权或者冒充授权品种活动的场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法行使前款划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爆发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占品种权的滋生质料、收获质料实验下列行为,能够证实有正当泉源的,不肩负赔偿责任:
(一)为他人滋生而举行处置惩罚;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为实验前两项行为举行贮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事情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行贿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历程中保存诱骗、遮掩、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纪录,并向社会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滋生质料是指可用于滋生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收获质料是指经由莳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文章泉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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